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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2-5 16:10:03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自然人胡显春、胡亦春(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或“目标公司”)60%的股权。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截至目前,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胡显春、胡亦春(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做出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

  1、交易对方关于所持股权权属完整性的承诺

  交易对方所持申能环保的股权的出资已全部足额、及时缴纳,并且用于向申能环保出资的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来源。交易对方持有申能环保的股权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不存在其他任何受到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法律权属纠纷。交易对方所持申能环保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或保全的情形。交易对方目前所持申能环保的股权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间接持股的情形,交易对方将来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

  2、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交易对方及时向东方园林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易对方关于利润补偿的承诺

  交易对方申能环保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700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3,800万元。净利润是指经东方园林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审计的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利润。相关业绩补偿措施详见东方园林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申能环保之股权转让协议》。

  4、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交易对方截至其承诺函出具日,除申能环保外,交易对方及其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未从事与申能环保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交易对方不从事、经营、参/控股其他与申能环保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公司或企业(东方园林控股的公司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独资或合资在中国开设业务与申能环保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公司或企业,不在该类型公司、企业内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或顾问,不从该类型公司、企业中领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或非现金的报酬。

  如交易对方违反承诺,交易对方将赔偿东方园林因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5、关于目标公司经营的承诺

  申能环保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产权证件、权属清晰,除位于厂区内的“车间、仓库”10处共计19,602.70平方米的房屋尚在办理产权证明外,其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其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交易对方将尽力督促申能环保于本次重组交割日前办理完成前述共计19,602.70平方米的无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以确保本次重组完成后东方园林或申能环保不因该等房屋权属手续问题受到损失;若未能在交割日前办理完成该等土地、房屋权属手续,且东方园林或申能环保在交割日后因该等房屋权属手续问题受到损失,则交易对方将赔偿东方园林或申能环保的损失。

  二、东方园林的相关承诺

  东方园林全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次重组相关文件的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东方园林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相关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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